婚姻存续期间未依法和实际取得的与他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遗产,离婚协议约定处分无效。日前,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丙、王丁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甲与第三人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原告王丙、王丁。1998年10月19日,被告王甲与第三人尹乙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孩子,双方都不准虐待孩子,两个小孩归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后来,双方各自重新组建了婚姻家庭。原告王丙跟随被告生活,王丁跟随第三人生活。
2001年,原告王丙选择随尹乙生活。2015年,被告王甲与第三人尹乙离婚前所居住的房屋将被拆迁,原告王丙、王丁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判令被告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告享有。另查明,被告王甲所居住的房屋产权系被告父母共有,被告王甲父母去世后,由兄弟姐妹五人继承。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主张按被告王甲与第三人尹乙离婚协议约定处分房屋,其主张理由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诉请的房屋并非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内共同财产,其产权归被告的父母所有,被告父母过世后由被告及兄弟姐妹共有。原告主张的受赠财产不应包括其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未依法和实际取得的与他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即王甲与尹乙离婚前所居住的房屋。
全文5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