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刑后民,驳回起诉。当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时,就会产生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是刑民并行的争论。传统观念认为刑事优先,应当先刑后民。
2、部分移送,部分审理。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中止民事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赵永贵与红海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与红海公司总经理王XX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民事纠纷和王XX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存在案件事实重合。为防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矛盾,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合同签订履行事实认定、合同效力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应以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涉嫌犯罪案件审结前,应当中止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4、担保、借贷合同应遵循同一性原则。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时担保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遵循担保与借贷关系的同一性原则。在《梅振娇与李红玲、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案》中【(2015)民申字第1778号】,最高法院对同一性原则做了详细的论证。
一、民间借贷有哪些类型民间借贷分为几种
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传统的民间借贷以借为主,多以亲情、友情为纽带,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益标准和条件私下进行资金余缺调剂,民间借贷更多的形式为贷。借款时往往出于感情,没有任何手续;而贷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管之外,使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情感性、复杂性等特点,催生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二、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是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的市场行为。出借人将自己的资金借于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目的是获得利息收益;借款人为生活、生活经营目的借取他人资金,也是为便利生活,发展生产的需要。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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