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
(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
(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4)一方对对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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