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罚金与没收财产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
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减刑、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这样,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
2、在侦查阶段没有及时调查确定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致使被告人或被告人亲属有充裕的时间转移、隐匿被告人财产,造成法院判决生效后财产刑难以执行。
3、侦查阶段没有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造成被告人财产流失,导致判决财产刑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4、被告人犯罪时,确实没有个人财产,根本没有能力按期交纳罚金,致使罚金刑根本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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