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由哪个部门执行的
时间:2023-04-24 16:52:30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食品安全法由哪个部门执行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共有7个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

2、卫生行政部门;

3、工商部门;

4、质监部门;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农业行政部门;

7、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消费者有哪些维权途径

1、自愿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即在自愿、互谅的前提下,通过对话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

食品安全消费者有哪些维权途径

2、请求损害赔偿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2)对因经营者故意拖延导致的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监督举报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进行咨询、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其他途径

(1)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2)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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