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者,构成了以非法为目的进行挪用公款的行为;
如果非法活动的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则属于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情况。
2.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也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此外,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甚至是进行非法活动的,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3.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将依据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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