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一条
二、减刑裁定由谁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法院是否按期审理,作出的裁定是否合法;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全文6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