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的确立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7-08 15:45:01 3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约定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具体条件如下: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2、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3、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甲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xx号。

因原告乙某某诉答辩人和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甲某某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所诉与事实部分不符,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一、原告在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称:12月12日,丙某某在答辩人甲某某的全权委托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没有委托丙某某向原告乙某某进行借款一事。更谈不上全权委托一事了。如果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拿出了全权委托书。答辩人可以肯定的回答。这一定是一份假的全权委托书。到时答辩人一定会申请进行笔记鉴定的。

二、原告在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称:年12月12日,丙某某在答辩人甲某某的全权委托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答辩人并且是不知情的。是否存在这笔债务,有待受诉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后,方可知道债务的真实性。

三、答辩人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申请xx县人民法院对答辩人在xx县唯一的一套住房进行了查封。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该套住房进行解除查封。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既不存在借款事实,也不存在委托他人借款事实。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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