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兼并、倒闭、撤销,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一、公款打入个人账户违反什么制度
法律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
也就是说公款打入个人账户违反了什么制度违反了法律制度。
二、企业已经进行破产清算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全文6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