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劳务责任的特征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具有个人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一方执行劳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等同于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3)个人劳务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注意:我国的个人劳务责任范围较窄,仅仅限于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实际上就是个人雇用个人。在私人企业中,即使也是雇工形式,但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不属于个人劳务关系,因此适用用人单位责任,不适用个人劳务责任。
二、个人劳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的劳务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
(2)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接受劳务一方处于支配性质的地位。
(3)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
替代责任中的加害人处于特定状态,是必要条件。个人劳务责任是替代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是提供劳务一方的雇主,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损害的时候是执行劳务活动行为。
(4)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这种主观过错表现在接受劳务一方身上,而提供劳务一方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一般不问。只是在确定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是否享有求偿权时,才考察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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