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认定为是赠与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或者是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以及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只要彩礼给付方有出示给付彩礼的证明,如银行汇款或者是微信转账记录等,法院就可将其认定为给付彩礼的证据。
不能认定为彩礼的行为有哪些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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