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刑事民事起诉状范文
时间:2023-05-01 00:50:09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诈骗刑事民事起诉状

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07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07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07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07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07年9月29日下达(2007)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报案材料;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书证材料;

(五)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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