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应如何处理即将到期的取保候审
时间:2023-11-18 19:36:41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执行机关应如何处理即将到期的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2.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4.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敲诈勒索罪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取保候审,敲诈勒索未遂也是可以批捕的,敲诈勒索之后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等。

二、取保候审是在逮捕前还是逮捕后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当中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是没有时间的规定的,所以在批捕的前后都是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但是就原则上来说需要在法院判决生效之间的时间进行办理。

办理取保候审的3个阶段:

1.侦查阶段:普通案件侦查是由公安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由检察院办理。

2.审查起诉阶段: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检察院阶段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就是法院审判的阶段,法院判决之前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分几种方式

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

1.提出保证人担保;

2.提交保证金担保。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n(一)与本案无牵连;\n(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n(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n(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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