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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