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延期审理
1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和延期审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但是,发现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问题的,经法定程序纠正后,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诉讼:(1)原告死亡,必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3)行政诉讼器官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或者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尚未确定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报主管机关解释或者确认的(六)审理案件必须以有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有关案件尚未结案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1)原告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因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90日内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除特殊情况外
因不属于检察官本人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期的时间不计入居留期。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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