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车没有报废对车主有影响。
强制报废的车辆不注销的影响有:
1、报废车辆的牌照不能继续使用;
2、新车不能使用报废车辆登记的户名;
3、不管车辆是本人还是其它人驾驶,车主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对于被查扣后,经公告三个月未处理的机动车辆将作强制报废,或达到强制报废的车辆,将失去车辆指标。
机动车报废流程:
1、准备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_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2、提出申请: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3、受理申请:
(1)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2)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4、车辆解体:
(1)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2)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办理报废登记: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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