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1968年10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路××弄××号;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路××号××大厦×C,邮编:××××,联系电话×××
被告王××,男,1963年11月××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路××弄×号××室,单位:×××××,地址:上海市××路×××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女王一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
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20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张××与被告王××于1989年11月13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一,2003年3、4月份致7、8月份期间,被告背着原告与一郝姓女子在外租房同居,被告与郝姓女子之间的感情纠葛曾经引发该女子在××路6××弄××的24楼欲跳楼自杀并扬言要加害原被告的婚生女王一,被告的婚外情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成天为女儿的安危担心。被告后来到日本后成天不思进取,沉迷于网络交友,深更半夜还与异性语音聊天,综合以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至2003年10月起至今双方已无性生活。被告曾经于2005年10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最终以被告申请撤诉告终。因此,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小孩王一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将张*妮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呈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月××日
全文6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