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1、立法能够更好的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2、立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立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在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
还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各专门职能机关,如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
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两部分构成。
依监督的主体划分,行政监督有五种类型:
(1)执政党的监督;
(2)权力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社会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合法性原则;
2、经常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广泛性原则;
5、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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