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房屋存在一房二卖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出现不可抗力情况、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1.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影响购房人的权益;
3.房屋存在一房二卖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
4.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购房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
8.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9.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
拆 迁 补 偿 : 房 屋 存 在 一 房 二 卖 或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拆迁租赁房屋需要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时,拆迁人需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共有八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私自抵押已售房屋、一房二卖或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或者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或者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证,或者担保贷款合同无法订立,或者开发商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购房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或者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也无法履行,那么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此提醒广大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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