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500元还28万,套路贷是什么
时间:2023-04-26 08:11:45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网贷500元还28万最新消息

2015年3月,正在读大学的王某看上了一款2000元可以分期付款的的手机,每个月还款300元。她每个月有1000元的生活费,王某粗略算了账,觉得每个月还300元钱,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没想到2016年3月,王某生活上支出有些多,当月的300元钱无法偿还。她看到网络上有低利息、无抵押、快放款的宣传资料,就按照资料要求填完信息,随后有一名自称是贷款公司业务员的男子给她打电话,指导王某签订了几个电子合同,并告诉王某逾期要缴纳逾期费,王某成功贷款500元,但是网贷平台利息就是3毛钱,扣除掉150元的周利息,她真正能拿到手的仅有350元。

对于一个月只有1000元生活费的王某来说,一周还掉自己生活费的一大半钱,是她无力承担的。就这样,到期后王某偿还不了本金及利息,该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就向她推荐其名下的其他借贷平台,让王某在其他平台再次借贷,借来的钱用来偿付之前所欠的本息,王某就从一个借款陷阱进入另一个借款陷阱。

也正是这样,王某所借款项,犹如滚雪团一样越滚越大,在她已还款28万元后,巨额债务依然未还清。

二、网贷500元还28万,套路贷是什么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三、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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