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构成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有着辱骂,挑衅,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有着藐视公共秩序,进行破坏的主观意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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