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合同怎么办
时间:2023-08-04 15:05:05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理人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合同的,该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合同的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在法律上有三种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关系终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合同因其缺乏代理权,存在主体上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无权代理即转为有权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及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未被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及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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