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不是与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银行,因此无法使用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但若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且已在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月至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办理要件如下: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的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2、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购房发票;
3、贷款合同;
4、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三)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审核后,至指定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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