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终止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终审裁决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效力。终止执行不同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中止执行的事由消除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工作。终止执行的裁定生效后,执行程序终止,以后不再继续执行。第二,实体的有效性。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使用司法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使用执行程序保障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或推翻法律文书对债权的确认,而是法律不再予以保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二)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执行财产,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权利人死亡;(五)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关于最后执行裁定的法律效力。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你可以去律师协会或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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