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服务或类似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这种侵权行为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因为服务商标的区别是看不见的服务,所以不能贴在这个看不见的服务上,所以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别人使用很复杂。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是将服务商标贴上,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印刷,贴上赠品,促销商品,二是悬挂服务商标,贴在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的。(三)在广告宣传和赠品、促销商品上,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装饰使用,误解大众。(4)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库、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5)对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别的损害的。
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有哪些
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四种: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服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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