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湖北黄石由一名男子持刀胁迫一家储蓄银行的当班人员并抢走现金,现在仍在逃跑中。据查明,该名男子是银行的内部人员。显然男子已经构成抢劫罪,那么男子的这工作性质和持刀抢银行的行为会不会触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呢?
抢劫罪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有损人身安全的方法,强行将他人的公私财物抢走并非法占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即一经得手便构成犯罪,不论金额多少,不一定需要抢到才构成抢劫罪。根据规定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此我们看出:黄石该名男子通过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熟悉了解银行业务的营业时间和营业人员的安排规定,因此更加容易得手,因此用刀胁迫当班人员拿走大量现金,非法占有这笔现金,构成了抢劫罪。其中该名男子抢劫的是储蓄银行,储蓄银行属于金融机构,即使该名男子并没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仍成立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男子的持刀抢劫行为和银行内部人员的工作身份不属于加重情节,但是仍可以作为量刑考量,因此持刀行为和工作性质才使得该名男子的抢劫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全文5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