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后果不同。医疗过错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医疗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往往更重。
2、鉴定的机构不同。两者分属于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3、医疗过错的产生是源于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还需要因果关系。
一、医疗鉴定因果关系分析
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备要件。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无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方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
2、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是“法律因果关系”
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确定事实因果关系自然更好,但是鉴定中不要求脱离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去追求确定其本质的必然联系,给出绝对准确、可观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因为现实中有医疗过错、又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一概认定二者必定有因果关系。同样医疗过错行为能导致同样损害结果的时候,即须判定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鉴定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做出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出现医疗纠纷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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