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01 19:02:36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须向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含同级分局)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1、登记事项: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共计4项。

分公司名称应冠以其总公司名称,缀以“分公司”字样,并标明该分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和行业(与其总公司行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加盖总公司公章):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总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公司章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印章);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有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批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请时效:自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决定作出之日或自批准设立分公司之日起30日内

4、登记费:300元

5、登记程序(与总公司登记程序相同)

6、备案登记:总公司应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总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7、法律效力:

(1)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分公司应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其住所的醒目位置,否则,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公司应在工商局指定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由工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全文9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分公司 最新知识
针对分公司设立的注意事项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分公司设立的注意事项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