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框架下,对于补充缴纳的月份数量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可以依据自身需求灵活进行补充缴纳。
然而,在此提醒,在补充缴纳住房公积金过程中,仍有一系列事项需要慎重留意。
例如,若贵公司计划为全体员工进行公积金补充缴纳,那么在设立公积金账户后的首次补充缴纳时间应超过六个月(请注意,此处不包含六个月在内)。
在此种情况下,贵公司需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两份文件,同时,贵单位还需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备查验。
而若贵公司仅决定为部分员工进行公积金补充缴纳,且该员工补充缴纳的月份超过六个月(同样不包括六个月)或者是一次性的补充缴纳超过十万元(同样不包括十万元),所涉及的员工则需提供他/她的工资单、补缴说明书以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汇总核准表》等相关资料以备查。
除此之外,温馨提示,在履行公积金补充缴纳义务时,贵公司可选择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各项手续,亦可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之后进行补充缴纳。
但最终是否可选用这种途径,还须参照当地的实际操作细则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全文6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