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缓刑之前的拘留时间一般不会算作刑期,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刑期进行一定的折抵。一般来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进行计算,判刑之前所进行羁押的日期可以进行一日折抵一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期的计算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的,之前拘留的期限可以对刑期进行折抵。法条依据:《刑法》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此外,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