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抗诉的条件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条件是:
撤回抗诉是检察机关主动取消已经向法院提起的抗诉。在中国,撤回抗诉应由原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就本案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撤回后,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案件无重新审理的必要,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撤回抗诉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同时通知提出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撤回抗诉的权利行使
1、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后,同级法院不再对抗诉案件进行审理,一审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2、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依法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上级检察院必须依法采取的措施。撤回抗诉的意见不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如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再审或者继续申诉程序解决。
3、当事人再审或者申诉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条件,请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分别参见《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民事抗诉的一般程序
1、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
4、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5、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抗诉书;
(2)发表出庭意见;
(3)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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