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购买柴油后用假名写欠条欲赖账,债权人代某报警核实其债务人身份后诉至法院。日前,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杨某支付代某柴油款20056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2010年8月间,代某多次运送柴油到工地给杨某作为工程机械用油。2010年10月26日,经双方结算,杨某尚欠柴油款20056元,杨某便以杨X的名义写了一张欠条。此后,代某多次要求杨某支付欠款,但杨某均以其尚未得到工程款为由拒付。2015年1月12日,代某遇到杨某,要求其付清尚欠的柴油款。不料,杨某却否认有欠款事实,并称欠条不是其出具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代某随即报警求助。
经公安机关调查,杨某承认欠条上的签名杨X为其本人所写。于是,代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
庭审中,杨某辩称,欠条虽属他所写,但欠条是其教原告代某如何写欠条时形成的,欠条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承认本案欠条属其以杨X的名义出具,故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杨某称欠条是其在教原告如何写欠条时写给原告作参考的,该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予以否认,且其亦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出于规避交易风险、逃避债务责任的目的,债务人以别名或者假名出具债权凭证的纠纷时有发生,这给债权人主张权利造成法律上的诸多障碍。为避免此类风险发生,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交易相对方的身份情况,并留存相关身份信息材料。如债务人否认债权凭证不是其出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笔迹鉴定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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