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就算自己没有配偶或者已婚,也要和有配偶的人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取决于第一次事实婚姻日期是否存在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如果存在于该日期前,则构成重婚罪。反之则不构成重婚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实施后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4)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当代社会对于重婚罪的构成的话,必须是原来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的关系,如果说已经离婚的话,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但是也需要明确的是离婚之后没有发现,再过一段时间之后,发现原来的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重婚,依然是可以进行一定起诉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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