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有哪些
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均不可单独作为法律案件裁决依据:
首先是当事人的言论陈述,其次包括那些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水平或精神健康状况并不相称的证言,再次就是那些源于与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存在利益关联的证人所作的证言,此外,还有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无法与原件、原物进行比对验证的复制版、复制品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一)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所有权;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
(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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