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离婚时就发现其中一方虚构债务,并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以共同财产偿还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并且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离婚时一方虚构债务,通过此种方式侵吞另一方的财产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处理该债务问题。
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表现
(一)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该类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问其为何不打借条或欠条,皆称“讲诚信”。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认为现有的鉴定技术可以鉴定出签字的时间,当事人不想作茧自缚;
(三)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不会画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
(四)借款金额较少,因为大额的借款难以说明其用途,小额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离婚的时候,有些公民可能会想要获得更多的共同财产,就实施虚构夫妻债务的行为。甚至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将自己虚构的、证明夫妻债务存在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审理案件后,若发现虚构的情形存在,那么虚构债务者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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