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区别
1、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2、“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1、驰名商标以国别区分,有中国驰名商标而没有省市地方驰名商标;理论上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在国内相同行业也受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理论上可以跨行业受保护,但也是不告不理。
2、著名商标以省市区分,有省著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两种。
三、认定机关不同
1、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人民法院两种途径;
2、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由省、市工商局认定;
3、中国名牌是国家质量监督局认定,省名牌由省质量监督局认定。
四、作用功能不同
1、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省、市著名商标在相应地域新成立企业名称预登记上有排他性;
2、中国名牌侧重其质量过硬,一般附带宣传其商标,但不具有企业名称登记的排他性。
3、省名牌是本省评定的一项荣誉,外省不一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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