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为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布字19999〕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介绍贿赂案件(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沟通、匹配条件,实现贿赂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为使行贿人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二)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三)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四)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起诉前主动说明贿赂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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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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