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亲自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夫妻双方;携带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双方个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2、初审。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否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双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否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受理。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
5、接收材料;
6、30日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内可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
7、离婚冷静期满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婚姻关系不解除;
8、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起诉离婚过程是什么
第一步,就是起诉。夫妻中任意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向对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步,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第三步,进行最终的判决。法院会根据庭审结果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也会宣判最后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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