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网络合同诈骗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理论把由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等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概括为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隐瞒事实、制造假象,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利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或对方履行合同的机会,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货款,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扰乱网络秩序的社会危害性
当社会发展到信息化时代,以无限的网络虚拟空间保障信息的储存和传递成了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网络虚拟空间的出现,为人们在虚拟空间自由、快捷、便利、高效地开展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提供了可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提高经营效率成为竞争的必要手段,而降低经营成本,则是提高经营效率的基本途径,网上交易也就应运而生。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任何商家都可以在网上设立一个自己的网站,为自己、也为他人提供一个交易平台,把经营的成本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家的网上经营也意味着网上商品价格的相对低廉,而其选择面广、搜索方便、易于通过各种商品价格信息的比较了解行情,进行公平交易,从而网上交易日益成为买卖双方乐于选择的现代经济生活方式。但是,由于进入网络的虚拟空间,人们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彼此仅以对方提供或者从公共平台获取的信息为联系的依据,这就给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牟取非法利益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从而也给网络经济蒙上了阴影。从宏观上看,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人们在虚拟空间安全交易的保障。一旦信息失真,就可能造成网络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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