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商标的含义
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对于旅游业来说,商标的客体主要有旅游地名、旅游企业名称、旅游景点与历史古迹名称、旅游服务标志、旅游线路名称、旅游地形象标志、旅游吉祥物、特有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名称等。
(二)旅游商标的特征及作用
1.旅游商标拥有稳定的“双高”(知名度、形象认同性)
旅游商标一旦形成并广为人知,几乎是服务质量优秀、市场声誉良好、信用可靠的同义语,常常成为国内、国际旅游的宣传热点,企业据此“明星效应”大大降低了客源招徕及客户合作中的“确认成本”,而旅游者也据此“从善如流”大大降低了选择和购买产品的确认成本。
2.旅游商标与商标企业紧密相连
旅游商标与商标企业是一个整体,该商标不光推出某一种旅游产品,而且涵盖所在企业的主要产品系列,商标企业往往运用其知名度和衍生功能不断开发新产品。旅游商标是旅游企业的形象,但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充实深化、资源整合、产品包装,它就无法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内涵,也不能在对外宣传进行针对性营销时起到应有的作用。
3.旅游商标具有依赖性
旅游商标最终的依托是产品内在质量、优质优价、批量优势成为商标产品的生命、知识与人才的集聚程度、更新程度左右着商标企业的兴衰。而客户和旅游者的口碑、满意度和再访率则决定相关商标竞争的存亡既然旅游商标属于一种可变的动态的东西。反之,好的旅游产品与旅游商标相结合可以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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