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依我方确认为准”。这样的要约只能看作是要约邀请。因为受要约人的承诺并不能使合同成立,要约人也不受其要约的拘束。即使受要约人将无保留地承诺的意思表达给要约人,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者更改的权利。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也将使其承诺不成其为承诺。因为这一承诺并未使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也不受其承诺的拘束。即使要约人完全同意其承诺,受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者更改的权利。
因此,在要约或者承诺中提出确认书的要求,我们就不能将该要约或者承诺当作要约或者承诺了,而只能将其视为对合同进行协商,而以当事人最后达成的确认书(实际就是合同书)来认定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在承诺生效后,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怎么办?如果这种要求仅仅是将原来以口头或信件、电报。电传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书面化、正规化,而不对合同的成立产生影响,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仅仅是书面化,对方当事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但如果这种要求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或者要求中附有改变合同内容的任何实质性条件,这就表明提出要求的当事人意图修改已经成立的合同或者意图违约。因此,在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除仅仅是将合同书面化和非实质性地对合同进行补充以外,应当按照合同的变更或违约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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