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的司法鉴定标准有:
1.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等。
司法鉴定的范围
1、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2、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3、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4、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5、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6、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7、痕迹司法鉴定
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的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8、计算机司法鉴定
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9、声像资料鉴定
运用物理学、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的记录声音、图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象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10、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技术(也称父子鉴定)极大地推进了亲权鉴定,它以DNA作为遗传标记来判断“父亲”或“母亲”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目前在国际上,亲子鉴定越来越多的依赖于DNA鉴定技术。
11、法医毒物鉴定
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动力学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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