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实际情况来定。保险合同有两种终止方法:自然终止和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生效后承保风险消失、保险标的由于非保险事故完全灭失;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没按规定转让合同,导致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的。那就可以自然终止合同。另一种就是在保险合同期限还没到期时,一方可按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
一、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具体来说(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导致合同中止的,该保险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险金吗
在特定条件下法院确实不能任意强制执行保险保单或相应财产利益,但这也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完全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大部分法院面对保险及保险利益的执行问题上,惯常操作尺度为:被执行人的保险权益可以执行,但保险合同通常不得强制解除。在四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合同将面临强制解除或由法院强制执行退保后可得保险利益,通常为保单现金价值。第一种情况:投保人为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法院有权予以执行;第二张情况: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涉案赃款用于购买了保险,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该保险将面临依法强制解除,购买保险的保费将面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第三种情况: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保险合同的,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第四种情况: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保险的,该保险产品有可能面临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解保后该保单现金价值将面临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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