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强制措施的问题
时间:2023-07-07 08:12:20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探视权被阻碍实施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吗?

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

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

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探视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此类案件的执行,特别是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住所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及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经常性教育,协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执行机构中可以设立由丰富社会经验的执行法官组成的探视权执行组,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共同搞好探视权的执行。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抚养方和平协商,平心静气的方式才能让孩子少受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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