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和选择的考察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一般对初次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幌子,规避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单位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
最后提醒大家:以后如果大家面临重新选择就业时,一定不要被单位打着试用的幌子而欺骗了。
全文4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