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期间的行使是怎样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二、除斥期间,是否应当主动审查适用
基于诉讼时效产生的是抗辩权,如债务人不行使该抗辩权,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而除斥期间关系到权利本身是否存续,当事人主张权利时,法官应当审查该权利是否存在、是否已消灭,故应主动适用除斥期间审查权利状态。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审查适用。诉讼时效届满后,相对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而除斥期间届满,相对人不得抛弃利益。
三、除斥期间的特征
(1)除斥期间是法定期间
除斥期间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是法定期间,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也不准许当事人约定。
(2)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期间
除斥,有排除、截止期限之意,是权利被排除,期限被截止的意思。在该权利期间内,该权利存在,超过该权利的除斥期间,则该权利消灭。
(3)除斥期间的适用是法官职权主义
除斥期间届满后,不必对方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以主动依照职权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确定该权利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因此,除斥期间的期间利益并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的,当事人只能被动承受,并且不能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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