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属于单务合同,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
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
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
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第二,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悬赏广告合同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承诺要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
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
其特点,就是承诺和履-行同时完成,实际上承诺和履-行是一个行为。
这一特征与任何合同都不相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赏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
所谓的有赏,就是约定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要约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
没有酬金的“悬赏”不是悬赏广告。
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
第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
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在行为人的范围上,可能会有限定。
无论怎样,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
正因为如此,悬赏广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特征。
悬赏的行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悬赏广告的这一法律特征。
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应作特别的要求。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为合格的当事人。
第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
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
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悬赏广告指的是用广告的方式来公告向所有人表示,如果有能完成一定行为,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的一次,因此,广告人是对完成人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这个是属于单务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中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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