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会被处罚
时间:2023-08-01 14:42:32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若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若出现违法情形若逃逸,则会被交警部门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车门跌落伤人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案情]:

2009年9月16日19时,原告黄某驾驶自有的自卸低速汽车由枧头往富坑口方向行驶,当行至富坑口路段时,因后车门突然脱开,不慎将在公路边行走的第三人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交警报了警,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调查、勘验,认定原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0月9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告已赔偿第三人张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原告黄某车辆已于2009年3月9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交强险,第三人张某各项损失本应依法由被告赔偿,因被告某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分歧]:

保险公司赔偿是否担责,须先分析车门跌落伤人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针对此案,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汽车未与第三人张某碰撞,该案不属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责任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本人赞成第一种观点,原告黄某驾驶自有的自卸低速汽车在公路上行驶,行驶中车门跌落将在公路上行走的第三人张某撞伤,这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度内负责赔偿。

万安县人民法院方*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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