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涉及之车辆的扣押时限问题,其具体期限往往会受到案情的深度影响。
若该刑事案件情节较为简单明了,经过警方深入调查并确认无误之后,涉案车辆便有望得到迅速的归还处理。
然而,如果案情复杂异常,涉及到的调查取证以及司法审判工作将耗费漫长的时间周期,那么该车辆被扣押的时限也可能不得不因此适当延长。
基于常规情形而言,在案件进入生效判决阶段之后,倘若涉案车辆与案件并无紧密关联或已失去作为关键证据的必要性,那么此类车辆将会按照规定及时地予以返还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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