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和当事人通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手续
律师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应通知律师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手续。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一)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一)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四)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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